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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案例获最高检推介 女方长期独自带娃离婚时获8万元补偿

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寿江)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6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我省荆门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入选,成为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权利的司法范本。

该案例中,康某卿、刘某珍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婚,次年他们的儿子小康出生。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关系,法院均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刘某珍的相关请求未予支持。刘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刘某珍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过调查核实,于2024年9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康某卿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小康随刘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小康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由母亲刘某珍抚养长大,父亲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长,亦未给付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对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康某卿应当给予刘某珍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康某卿给付刘某珍经济补偿8万元。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中,我省荆门检察干警刘于宏首个登场,讲述上述案例办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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