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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行动”隐患曝光台 | 消防设施禁“动”!这些行为既违法又致命→

消防违法行为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曝光台

▲丹棱县一小区防火门合页损坏

▼丹棱县一小区室外消火栓损坏

▲青神县一商铺擅自拆除防火门

▼青神县一商铺停用消防设施

▲眉山天府新区一酒店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眉山天府新区一餐厅场所室内消火栓停用

▲眉山高新区一企业室内消火栓停用

▼眉山高新区一企业消防水泵控制柜停用

火灾案例

2021年12月4日凌晨,湖南邵阳市隆回县一小区居民楼发生一起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当晚,该栋建筑室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直至物管人员启动消防水泵才实现加压供水。事后该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依法对小区建设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擅自停用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发生时室内消火栓无水,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消防知识科普

这些行为,绝对不能做!

很多人觉得“偶尔动一下没关系”,但以下行为都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 损坏行为:故意砸坏灭火器、消火栓箱,划破消防水带,破坏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等。

  • 挪用行为:把灭火器挪去遮挡物品、充当支架,借用消防水带用于非灭火用途,私自占用消防器材存放空间等。

  • 擅自拆除:为了装修美观、通行便利,拆除防火门、消防栓,或移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等。

  • 擅自停用:因嫌消防设施误报、维护麻烦,私自切断消防系统电源,关闭消火栓阀门,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为什么这些行为如此危险?

消防设施、器材的每一个部件都关乎火灾发生时的逃生与救援,一旦被破坏或停用,后果不堪设想:

  • 防火门被拆除,火灾时有毒烟气会快速蔓延,楼梯间这一“生命通道”会瞬间被高温毒烟占据,人员无法安全撤离。

  • 灭火器被挪用、损坏,火灾初期无法及时扑救,小火会快速发展成大火,错过最佳灭火时机。

  • 消火栓被停用、破坏,火灾时无法提供充足水源,消防员救援效率会大幅下降,延误灭火进程。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火灾断电后现场一片漆黑,人员会迷失方向,极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人人都是守护者,这些做法要践行!

1. 自觉爱护:不触碰、不挪动、不破坏公共和家用消防设施,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

2. 定期检查:单位要指定专人每月检查消防设施状态,居民家庭每季度查看灭火器压力和有效期,确保完好可用。

3. 及时报修: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故障或缺失,立即向物业、单位负责人或消防部门报告,切勿拖延。

4. 主动举报:遇到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反映。

消防无小事,平安靠大家。

保护消防设施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

让我们共同遵守消防法规,

守护好身边的“安全防线”!

审核 | 王莹

来源 | 丹棱、青神、天府新区、高新区、综合网络

制造 | 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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