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学校要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学校安全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
《条例》进一步充实社会普遍关注的学生安全教育、防学生溺水、安全设施建设、学校食品安全等方面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针对不同学段、时段和地区,采取案例、警示、情景等方式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游泳课程。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培养学生的游泳技能。
《条例》明确,学校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提升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条例》还提出,学校要加强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在学校门口、教学楼、学校食堂等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紧急报警装置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本系统报警或监控平台。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校食堂或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要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小学校要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支持其工作,主动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监督。此外,要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餐等规定。(记者杜仲莹)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