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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威海市环翠区应急局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六则

近日,威海市环翠区应急局发布六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对相关违规企业进行曝光警示。

案例1

威海市某游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某游艇有限公司焊接工人无证作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威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张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张某某的特种作业证信息,发现张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威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胡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胡某涛的特种作业证信息,发现胡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威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于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电焊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威海某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环翠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某处高处作业的工作人员无高空作业证一事核查时,发现威海某服务有限公司2名员工正在进行高楼外墙作业,执法人员随即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2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该负责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要求2名员工立即停止高空作业。经核查,该公司2名高空作业人员属无证作业,存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威海市某建设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某建设公司的车间改造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高处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比单位内的其他工作危险系数更高,比较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造成较大伤害,还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水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来源:威海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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