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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新规: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逐级报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中,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逐级报告。其中,门店要向分支机构报送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支机构要督促整改。

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重点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考核评价、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按照规定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其中,门店要向分支机构报送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并向企业总部报送;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系统性问题,要提出并落实解决措施。

在细化各方责任方面,规定分别细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防范、管控等方面要求,重点明确食品采购、人员培训考核、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面的责任要求;针对自行或委托贮存、配送的不同情形,还明确了场所、环境、容器、设备等的具体规定。

而在监管权限方面,根据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及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

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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