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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厂中厂”安全隐患!省应急厅公布5起典型执法案例

“厂中厂”是指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全部或部分出租,使得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容易因疏于安全生产管理而带来隐患。为提升租赁双方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7月24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警示租赁双方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车间出口被锁闭,“房东公司”被罚2万元

2025年5月,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市恒科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恒科公司4号厂房三楼并线车间西南角出口被锁闭。

经调查,恒科公司租赁常熟惠祥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厂房,4号厂房三楼并线车间西南角出口是恒科公司和惠祥诚公司共用的出口。该出口钥匙由惠祥诚公司保管,检查当天该出口被惠祥诚公司锁闭。

惠祥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05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出租厂房未行安全管理,公司被罚2.3万元

2025年4月,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九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栋生产用房,由6家单位承租并进行生产经营。九久公司未对全厂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组织全厂区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九久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房东公司”疏于检查未演练,罚款2万元

2025年4月,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奔多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厂区共有16家承租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部分承租单位开展过安全检查,但安全检查未定期、未全覆盖,未向承租方提供厂房、设备等技术交底材料;未对照其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综合预案演练和专项预案演练。经查,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奔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全生产法》第81条等规定,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二款、第91条第六项等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租赁合同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罚款2.3万元

2025年4月,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中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某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该法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协议中免除“房东”事故责任,罚款2.21万元

2025年3月,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通泰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场所出租给某单位从事生产经营,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免除了出租方的事故责任,且未及时督促承租方整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1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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