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王侃 王思宜 实习生李木子)大街小巷的窨井盖,关乎着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窨井伤人”案,判决井盖管理单位赔偿受伤市民12万元。
2023年1月的一天,武汉某单位职工李靖(化名)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开会。返程途中,电动自行车碾上路中一处窨井盖。由于井盖松动,电动自行车失去控制,李靖摔倒在地。他无法行动,打电话向同事求援。同事迅速赶到,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并拍下现场照片。
次日,李靖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并报警。之后,他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其病历显示,此次事故造成他锁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
出院后,李靖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为他办理了工伤手续,社保机构向他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伙食补助及伤残补助金。
“窨井盖损坏未及时修理更换,才导致我受伤,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靖认为,他虽然通过工伤保险得到了救济,但其受伤成因与窨井盖松动有关,窨井盖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该赔偿他的各项损失。为此他多次与窨井盖管理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于是向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肇事的窨井盖系天然气井盖,井盖损坏及翻起并非公司所为。”法庭上,窨井盖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辩解,事发前,该单位已定期安排人员巡视窨井盖状态,未发现松动现象。
李靖因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纠纷是工伤与侵权的竞合。李靖虽已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但不影响他依据侵权事实主张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窨井盖管理单位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尽到了维护、管理职责。最终,法院判决窨井盖管理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李靖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