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患儿跨省转院,医生牵线救护车,800公里收费高达28000元,平均每公里35元,没说明价格明细也未开发票,甚至费用都是转入个人账户!(来源:潮新闻)
6月16日,唐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一段让他十分无奈的经历。今年4月,唐先生的孩子在江西省儿童医院心脏中心住院治疗,但孩子的病情很严重,一直没能好转,当时情况十分危急,孩子的主治医生建议将孩子转到上海的医院继续治疗。
唐先生心急如焚,在这种情况下,他请求医生协助联系救护车进行跨省转运,以便将孩子安全转运。
转运当天,救护车过来时,司机对唐先生说,这次转运费用需要28000元。孩子危在旦夕,唐先生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讨价还价,只能被迫先答应了。
唐先生的母亲在一旁,对价格充满疑惑,便上前询问司机是如何收费的,依据是什么?但司机并没有回应。
事后,唐先生及家人静下心来回想这件事,越想越觉得自己好像掉进了一个“坑”里。不仅收费远超预期(按常规救护车收费标准估算约为5600-8000元),且全程未提供任何价格明细清单,未开具正式发票,费用更是直接转入了司机个人账户。
他原本想着公立医院帮忙找的救护车,应该让人放心,可没想到医院找来的却是一辆民营救护车,而且收费如此之高,这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
而医院方面回应称,由于医院的救护车不能出省执行120任务,所以才会帮忙联系。
对此,涉事医院回应称:本院救护车按规定无法执行跨省120转运任务,并且医院的救护车在转运带着呼吸机、ECMO等器械的病人时存在困难,达不到医疗条件。
医院还强调,自身仅是“好心帮忙”,选择权在唐先生,民营救护车与医院并无隶属关系,费用非医院收取。
网友们议论纷纷:
“我的天!按正规价撑死8000块,这黑心钱赚得下去?”
“救护车成摇钱树了?本是救命的,岂能沦为牟取暴利的工具?”
“家属事后反水?当时不答应孩子就没了!事后追责是正当权利,不应苛责!”
事件暴露出的收费问题,已不仅仅是“贵”或“不合理”,从法律层面分析,这笔“天价”收费究竟触犯了哪些规定?
1.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有法定义务明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标准。
唐先生在救护车转运前,被告知总价为28000元,而唐先生的母亲询问收费明细,司机方并未说明具体的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如基础费、里程费、设备使用费、医护人员费等),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行为直接违反了《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2. 可能涉嫌构成价格欺诈或不正当价格行为
作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本案,800公里收费高达2.8万元,且未公开定价依据,远超正常费用,高达常规估算费用(5600-8000元)3.5至5倍的费用,可能涉嫌利用患者紧急状况,实施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重大嫌疑。监管部门需介入调查其成本构成及定价合理性。
3. 涉嫌偷逃税款
提供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必须依法开具正规发票,并将收入纳入经营账目,依法纳税。
救护车方未向唐先生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或收据,且要求唐先生将大额费用直接转入司机个人银行账户。
这种行为极可能旨在隐匿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涉嫌偷税,如拒不缴纳,还有可能构成偷税罪。
当鸣笛声变成收银提示音,我们离生命的尊严还有多远?28000元买断的不仅是800公里路程,更是公众对急救系统的信任。
监管利剑该出鞘了——别让“生命通道”沦为某些人肆意收割的“财富捷径”!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