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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家化学制药企业安全问题隐患被曝光

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专家对化学制药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3个典型问题隐患,现场移交有关区县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目前1项问题已整改完毕,其余2项问题正在整改中。

点位一

大邑县丨某化学制药企业

问题隐患

甲类车间内设置有配电室(9月30日前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危害分析

甲类车间一旦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冲击波、高温烟气不仅会损毁配电设施,造成非正常停电致使装置失控,还可能产生次生电气火花,阻碍应急断电操作,放大事故危害。

点位二

金堂县丨某化学制药企业

问题隐患

车间裂解间气动隔膜泵进出口管道未采用金属管道(9月10日前整改完毕)。

法律法规解读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2.1条规定: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

危害分析

使用非金属管道输送会导致静电无法有效导除,遇摩擦、流动产生静电火花,易引燃可燃介质蒸气引发火灾爆炸;同时非金属管材耐压、耐温、耐腐蚀性能较差,易出现破损、渗漏、开裂,造成可燃物料泄漏扩散。

点位三

蒲江县丨某化学制药企业

问题隐患

甲类库房门口的监控设备箱不防爆(已完成整改)。

法律法规解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1.1条规定: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属于重大隐患。

危害分析

甲类库房门口属于可燃蒸气易积聚的爆炸危险区域,普通不防爆电器易产生电火花,可引燃周边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引发爆炸火灾。

安全提示

正值主汛期,高温、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频发,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不利因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如何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记者 魏捷仪 成都应急 应急管理部供图 责任编辑 王欢 编辑 赵子君 审核 曹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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