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曲靖市消防救援局公布1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辖区内一台球俱乐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本次检查正值国庆假期,该场所作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休闲娱乐公众聚集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现场核查,查实该场所存在多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一是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无法正常发挥消防安全预警作用;二是场所内部分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防尘罩未摘除,设备无法正常感应火情;三是场所内部分电气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存在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四是场所配套消防控制室未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安全值守管控存在重大漏洞。办案人员先后对场所管理者、投资人,场所经营者及场地所属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询问核实,全面厘清经营主体与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权责边界,固定询问笔录、现场摄像、现场照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完整证据链。同时,针对涉案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消防控制室未24小时值班、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大队单独立案查处。
执行结果
针对该场所的违法行为,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场所内部分电器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因该场所及时改正,大队不予立案。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场所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接受处罚,坚决改正。针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另外,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处罚合并执行,目前已完成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队聚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痛点、主体权责划分难点,精准厘清多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破解了经营性场所与物业服务企业权责模糊的监管难题,充分践行人性化执法与精准裁量理念,全面核查违法行为情节,结合隐患影响范围、整改主动性、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严格适用裁量基准,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合规经营主体的经营负担,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的有机统一,精准平衡了消防安全监管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活动的,应当履行对单位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来源:政策法规科
转自曲靖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