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陈洋波)5月2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副院长吕昊通报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李旭晖 摄
案例一
善用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柔性保全助企业纾困
某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应付货款,被某电子公司等三原告分别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某电子公司等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南漳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某科技公司银行账户,同时向该公司送达《企业涉诉经济影响自评表》。某科技公司向法院反映因账户冻结导致账款无法流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希望提供担保财产解除账户保全措施。南漳法院认真评估保全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裁定对保全财产进行置换,在冻结反担保不动产同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封。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及分级评估结果,采取快审快调、调判结合模式,成功促使三家企业分别与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将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20天,实现快审快结。
案例二
妥善调解标的额超亿元纠纷,护航文旅产业健康发展
某建设公司与某文化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开发“襄阳某文化产业园项目”。案涉项目工程陆续竣工验收,但双方就工程款项结算问题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某建设公司向襄阳中院起诉要求某文化开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等费用约1.3亿元。同时,某文化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在某区法院另案起诉某建设公司索赔约6000万元。襄阳中院通过专业化审理建设工程案件,厘定核心争议,统筹处理工程价款支付与工程质量索赔两案纠纷,引导某建设公司理性评估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某文化开发公司履行主体责任,维护文旅项目社会形象,及时采取工程维修措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文化开发公司主动撤回另案诉讼。
案例三
高质量办理破产衍生诉讼,司法破局实现涉企纠纷“最优解”
某工程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打包出售厂房、混凝土生产设备等资产,但双方在交付资产、支付款项等方面均未完全履行完毕,成为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某工程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通知某混凝土公司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经法院确认解除。2024年,某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某混凝土公司返还资产、支付资产占用费1258万元,某混凝土公司则主张某工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1230万元、资产维修改造费用545万元,双方矛盾尖锐。考虑到某混凝土公司已对案涉资产进行良好改造经营,若机械裁判返还,将导致优质企业停产停业、员工失业、资产贬值,而某工程公司亦将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不利于推动破产程序,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也将陷入僵局。经襄阳中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债权人大会通过,确认由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工程公司补足款项,案涉资产归某混凝土公司所有,双方关于资产返还、占用费、维修改造费用等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例四
45天高效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某科技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营医疗美容服务和生物基纤维等业务,核心资产优质,但受化纤板块亏损、控股股东债务危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襄阳中院受理该公司预重整申请后即靠前研判重整预案,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问题,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重整服务信托等工作,成功引入某医药公司等联合投资人。2025年11月14日,襄阳中院受理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2025年12月16日,襄阳中院批准某科技股份公司重整计划,2025年12月29日,某科技股份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重整程序用时仅45天。通过重整,企业累计引入资金15.36亿元,化解债务20余亿元,资产结构得到根本优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并促成5亿元产业投资落地。
案例五
“市场化拍卖+精准招商+府院联动”盘活沉睡厂房
2018年某食品公司停产后,其9.3万平方米厂房与土地长期闲置。2023年7月,樊城区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清算案,创新采用“竞争+摇号”方式快速指定管理人。面对企业负债高、资产闲置率高、社会风险高的“三高”困局,樊城法院联合管理人转变思路,以“资产变现+产业导入”开展靶向招商,对接本地纺织产业需求,最终吸引襄阳市某纺织公司携3亿元投资承接资产。经府院联动协调与依法清障,实现“净地”交付。目前,企业已引入高端纺纱项目,一期自动化生产线投产,大幅节约人力,产品填补华中高端市场空白,年节约采购成本约700万元。该项目盘活了闲置资产,带动了区域纺织产业集聚升级,实现了“处置一个项目、引进一个产业、带动一方发展”的多元成效。
案例六
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纠治“小过重罚”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土建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大楼内的土建改造工程施工。施工中,某工人拆墙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做支撑等措施,墙体坍塌被砸身亡。调查认定,直接原因为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间接原因为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某企业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履责不到位。某企业管理公司与工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某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管理公司、某建设公司均处以20万元罚款,某企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该公司上诉。襄阳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守过罚相当原则,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责任间接且次要,罚款应体现主次之分,原罚款20万元未能区分责任,处罚明显不当,故判决变更为5万元。
案例七
治理违法出借资质乱象,维护建筑行业良好生态
某劳务公司(承包人)与湖北某公司(发包人)就某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段某系该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段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资质出借协议》。某区综合执法委对某劳务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6000万元的2.5%罚款150万元。某劳务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以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合同结算价款430万元为基数,将罚款金额变更为10.75万元。襄阳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处罚以“工程合同价款”为处罚基数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案由某劳务公司与湖北某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结算价款430万元,未经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也未经实际施工人段某的参与,且该金额与工程合同造价6000万元相差巨大,难以认定其真实性、准确性。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八
多级联动 跨省协调 切实为胜诉企业兑现“真金白银”
贵州某电力公司因未向某股份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5479.6万元款项支付义务,被襄阳中院依法强制执行。双方于2023年达成执行和解,但其后仍未兑现。2024年8月,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24年12月25日,襄阳中院对贵州某电力公司持有的某化工公司31.19%的股权进行网拍公告。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面对被执行人进入预重整的新情况,襄阳中院及时与黔西南中院进行协调。针对拍卖后某股份公司提出的以债权抵付拍卖款等核心诉求,襄阳中院主动研判并逐级上报,通过多方协调,明确“以物抵债+剩余债权参与破产”的处理方案。此后,襄阳中院赴当地与黔西南中院、被执行人及其破产清算组展开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各方就债务冲抵与后续申报方案达成一致。2025年5月,某股份公司完成股东变更,债权大部分得到实现。
案例九
信用修复助力“两资三能”持续探索涉企执行新路径
某环保设备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外省项目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紧张,遭供应商和员工起诉,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新法院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2024年4月,公司中标大额项目,为顺利签约,申请暂缓信用惩戒,承诺盈利后化解债务。高新法院研判该公司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决定暂缓惩戒,出具《暂缓信用惩戒执行决定书》。同年5月,公司成功签订协议,恢复正常经营,债务得以稳步清偿。2025年,法院“一企一策”持续跟进,采取“放水养鱼”方式修复信用,该公司与四家上市公司签订多笔订单,获2024年度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化解债务188万元,此外,该公司还研发出行业新型工艺,大幅度降低行业装备运行所需能耗和碳排放量,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案例十
失信必惩 拒执必究 全力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王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还款义务,被樊城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显示王某名下在异地有两套房屋,遂裁定予以查封,并委托外地法院办理。在此期间,该两套房屋被售卖,而王某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困境。经调查,王某与妻子欧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房屋归欧某所有。执行过程中,王某与欧某出卖该房屋。樊城法院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转移资产逃避执行行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不履行。樊城法院遂将王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间,王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还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完成首期支付,后续款项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