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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食品安全!河南公开征求意见→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对2012年版《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我省部分区域有食用习惯或生产加工经营历史的食品,包括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跟踪评价、修订、修改、废止等管理工作;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

第四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办法中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我省部分区域有食用习惯或生产加工经营历史的食品,包括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全省地方特色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若与之矛盾、冲突时,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第二章审评委员会

第七条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省内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食品生产、食品监测、营养健康、监督管理等领域相关专家成立审评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审评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

(三)提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

(四)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并开展风险交流;

(五)组织开展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

(六)解答涉及食品标准的相关函询;

(七)承担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评委员会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专家委员期满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专家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审评委员会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后,主任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委员人选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

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计划和需要,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在公布的征集时间内提交省卫生健康委。

各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地方特色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紧急提出立项建议,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基础、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框架及主要内容、标准研制团队及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地方标准立项征集情况,对立项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引领性等问题进行初审,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秘书处初审后将立项建议提请专家组集体审议。专家组由审评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应召开会议,听取建议人关于立项建议的相关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专家同意立项的项目确定为拟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秘书处应当按程序向社会公示15日拟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拟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经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布立项计划。

第四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

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可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取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三)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四)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省卫生健康委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联合成立起草组参与标准起草制订。

第十九条标准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结合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符合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学)会、科研院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专家、消费者、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时限一般为两年,起草单位应每季度向秘书处书面汇报工作进展。

起草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以下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议调整或终止的;

(二)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延长、终止或协调更换牵头单位;

(三)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覆盖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原起草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调整的;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况。

第五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后,向秘书处提请初审。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请初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三)专家组论证意见,包括对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内容。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应当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材料提请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负责对标准送审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

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时,应当由7名以上随机抽取的奇数委员出席会议并制作审查纪要,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审查几轮以及对地方标准的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的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应当由参会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表决同意通过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

第二十七条标准草案经审评委员会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草案应当向标准项目牵头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由秘书处退回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标准草案经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出具审评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审核确认。其内容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情形的审评专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一)审评委员本人系标准的起草人。

(二)审评委员所在单位作为标准起草人的,该审评委员不得作为专家组组长。

(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通过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30日。

再次征求意见无意见时,提请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有意见需要修改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以通告形式发布已批准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编排格式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 41/×××—××××(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设置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当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并将废止情况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第四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重要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八章 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

第四十三条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是指省卫生健康委对外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赋予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同等效力的行为。

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客观实际等需要;

(二)拟等同采纳或认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已发布,且已通过国家卫健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如实地调研、食用历史和食用习惯调查、本省地方特色食品与外省地方标准中指标的一致性对比,以及实质等同等相关研究等,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类还需权威机构提供鉴定报告。

第四十五条秘书处对上述研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地方标准的初审意见。

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请审评委员会专家组集体审议。专家组由审评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应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专家同意,方为审查通过。

第四十六条秘书处应当按程序向社会公示30日拟等同采纳或认可的外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后,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等同采纳或认可公告。

第四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废止等情况,结合本省的跟踪评价结果,动态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适时提出是否“继续等同采纳或认可”意见。对“不继续等同采纳或认可”的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等同采纳或认可的地方标准的解释,以发布该标准的省份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财政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十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监〔2012〕50号)同时废止。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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