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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销售“毒火腿”获刑:为防虫将敌敌畏兑水后喷洒在库房,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为防止火腿生虫,云南富源县一火腿店经营者秦某竟在库房内喷洒农药“敌敌畏”,致使待售火腿残留严重超标。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毒火腿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被告人秦某在其经营的“中安双全火腿店”内,为防虫多次将“敌敌畏”兑水后喷洒在挂有待销售火腿的库房地面、墙面,2025年5月23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查获库房内未销售火腿382.77公斤,少量火腿已被销售。经抽样送检,该火腿的“敌敌畏”残留严重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鉴定,查获的火腿价值人民币23061元。2025年6月26日,秦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秦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秦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法院判决:秦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有毒、有害食品腌制火腿35只,作案工具喷壶一个、敌敌畏一瓶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据了解,“敌敌畏”又名DDVP,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对人畜毒性大,易被皮肤吸收而中毒。它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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