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2026年6月1日施行)等规定,特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严格落实审查管理入门关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
(二)强化入网资质实质性审查。必须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线上+线下”实质性审查,严禁“无证”、“套证”、“假址假店”等“幽灵外卖”上线经营。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登记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信息不符、证照过期或失效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一律立即停止提供服务,直至其完成整改并核验通过。
(三)规范平台信息公示与标识。应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平台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网店名称必须与实体门头招牌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要求其设置“无堂食”标识;对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设置相应链接标识。
(四)加强抽查监测与风险管控。应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入网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
(五)强化配送环节管理。建立健全配送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全面规范落实“食安封签”,确保餐食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拆封、不被污染。同时规范配送容器清洁消毒流程,定期开展清洁消毒并做好详细记录,保障配送全过程食品安全。
(六)严格违法行为处置。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等工作,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应立即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服务直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二、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把食品安全关
(一)资质合法信息真实。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登记证),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不超范围经营;网店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实体门店招牌、许可证登记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假标注、误导消费,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加工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个人卫生整洁;加工制作过程中严格落实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要求,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杜绝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三)严格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形成社会共治。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将相应链接标识在第三方平台上。并积极推行落实“食安封签”,确保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配送过程污染。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与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违法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期编辑:吴伟婷
责任编辑:王 雨
签 审:陈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