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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二)特困救助供养

特困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申请渠道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旗市区民政局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

特困申请及授权书;

有效身份证明;

疾病情况证明;

特困人员认定过程中,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参照各旗市区实际要求)

4.救助内容

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同时办理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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