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该法共8章65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公共卫生应急“前沿阵地”的核心使命,工作职责贯穿“预防准备、监测报告、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全过程,既是法定任务,更是安全底线。
一
筑牢内部应急“防火墙”
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评估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二级以上机构应指定科室和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建本机构的卫生应急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同时医疗机构要优化诊区布局、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实战演练,让卫生应急“不打无准备之仗”。
二
守住监测报告“生命线”
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的关键节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信息,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不具备条件的立即电话或传真报告至属地疾控机构。法律明确报告免责条款,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严禁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报告。
三
扛起调查与救治“双重责”
医疗机构需全力配合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开展现场采集样本、查阅资料、处理被污染的场所等工作。在医疗救治中,要优化诊疗方案、注重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紧急情况下医师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进行救治,全力守护生命。
四
护航一线人员“安全盾”
明确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因履职致病、致残、死亡的,严格落实保障政策;国家鼓励医疗机构为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让一线工作者无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为医疗机构持续优化应急机制,快速提升响应能力,精准开展医疗救治,建立健全物资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为有效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提供坚实支撑。
转发科室 | 应急工作部
信息来源 | 大连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