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为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现就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提示如下:
一、严格安全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须满足安全技术规范,选用合格材料,施工安装须符合承重、防风、防雷等安全标准,确保设置安全。
二、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设置人应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在设置期限内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
三、严格规范设置标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及城市总体规划。同一建(构)筑物或街区的招牌应保持规格统一、风格协调。设施尺寸、色彩、造型需与周边建筑风貌、街区环境相适配;安装位置严禁占用消防通道、遮挡市政设施及建筑疏散通道、采光通风窗,不得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禁止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及其他明令禁止的区域设置广告设施。
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未依法进行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或未按审批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以及未按期开展安全检测、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3日
法律链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监制:石芝谋 | 总编辑:王宇
副总编辑:彭坤煜 陈霞
来源: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