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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入院不是“想送就送”

在精神健康问题日益受关注的今天,“非自愿入院”常引发误解,有人担心“被强制送医”,也有人困惑“该送却送不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早已为非自愿入院划定了严格边界,核心是平衡患者权益与社会安全。

非自愿入院绝非随意为之,需同时满足两个关键条件。首先,就诊者必须被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即疾病已严重损害社会适应功能,或患者无法正确认知自身状况、处理日常事务。其次,必须存在明确的危险性:要么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要么有确凿的此类危险迹象。简单说,“无害则无非自愿”,仅凭家属主观意愿或轻微情绪问题,无法启动非自愿入院。

不同危险情形,对应不同的决策程序。若患者有伤害自身的风险,需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才能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院不得强制收治。若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即便监护人拒绝,患者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也可协助办理入院,必要时公安机关可提供协助。

法律还赋予患者充分的权利救济渠道。对住院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患者或监护人可在3日内申请再次诊断,由两名与初次诊断无关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评估。对再次诊断结论仍不服,还可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人需面见患者,确保客观公正。若最终结论表明无需住院,医疗机构必须立即放行。

需要明确的是,非自愿入院的初衷是“保护”而非“惩戒”,既保护患者免受自我伤害,也守护公众安全。实践中,医院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送诊患者,同时必须保障住院患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病历资料需保存至少三十年备查。

读懂这些规定,既能避免“该收治不收治”的风险,也能防止“不该收治乱收治”的侵权行为。精神健康保障需要法治护航,尊重每一个生命的权利与尊严,才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要义。

文字:侯宇馨

审核:张煜晗

终审:李沛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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