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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云课堂】经营性场所违规住人险酿惨剧!莫拿生命当儿戏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文明君给大家带来

“学文明 践文明”

高要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云课堂专栏,

带大家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

在街头巷尾

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

一楼是商铺、作坊

二楼住人

或者店面后面连着仓库,

仓库隔壁就是卧室

经营性场所普遍规模不大,

但不少存在经营、储存、居住“三合一”现象,

“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是引发火灾伤亡的重要原因。

一旦发生火灾,

火势会快速蔓延,烟雾迅速积聚,

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1年11月19日凌晨,广东江门开平市一商铺发生火灾,一对母子不幸在火场中遇难。据了解,该店铺主要经营烟酒批发,一楼是商铺,二楼三楼住人。事发时,女店主带着年幼的孩子睡在店内,熟睡中两人都没来得及跑出来。

案例二

2025年4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海湖路1156号B-01商铺(呈贡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3.04万元。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是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涉事商铺违规住人,违规使用和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蓄电池,蓄电池短路起火,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案例三

2025年12月9日晚,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丹凤路,一栋名为“裕丰五金电器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建房突发火灾。约40分钟后,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这场火灾夺走了12条生命。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小火亡人”历来是火灾防控的重点

小型场所更是“小火亡人”的高发区

小型场所各类火灾隐患叠加

心存侥幸违规住人

更是将生命当儿戏

一旦发生火灾

容易大面积燃烧、烟雾密集

导致逃生困难、灭火救援难度大

极易造成“小火亡人”的惨剧

要警惕“小场所、大事故”

这份安全攻略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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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关乎每一个人

如果发现“违规住人”的情况

请市民群众拨打1234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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