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用纠结“扶不扶” 卫健委: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卫生健康委在1月13日发布会上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84条,只要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政策直击社会痛点——曾几何时,“扶老人被讹”的新闻让无数人寒心,如今法律用最硬核的方式为善意撑腰,让“扶不扶”的纠结成为历史。
《民法典》第184条被称为“好人条款”,其核心是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以深圳案例为例,某市民扶起摔倒老人后,老人家属索赔5万元,法院依据该条款驳回诉求,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救助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让被救助人需自行举证,否则承担败诉风险。而卫健委此次重申,更将政策落地到“黄金4分钟”的急救场景——心脏骤停患者若在4分钟内获救,生存率可提升50%,第一目击者的及时施救往往决定生死。
政策红利不止于免责,更延伸至奖励与保障。广东在2025年3月实施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者最高可获30万元奖金,且享受医疗救助、子女教育优先等12项权益。自贡市更将“见义勇为日”定为法定节日,每年组织慰问活动,救助者子女考公、征兵可优先录用。这种“物质+精神”双重激励,让见义勇为从“道德选择”升格为“制度保障”。
医疗救助的配套政策同样给力。河源市2026年起将低保边缘家庭医疗救助起付线从2756元提高至2909元,支出型救助对象起付线从6891元提升至7274元,救助力度直接与居民收入挂钩。莱西市则推出“再救助”制度,对经三重保障后个人负担超5000元的低保对象,按70%比例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这些政策形成“急救-治疗-康复”的全链条保障,让救助者无需担心“救人后负债”。
政策并非“无条件兜底”。司法实践中,若救助者存在重大过失仍需担责。例如,无急救资质者强行搬动颈椎损伤患者导致二次伤害,或盲目实施心肺复苏致肋骨骨折,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但法律对“重大过失”的界定严格——需达到“明显违反常识”的程度,如对呼吸正常者实施胸外按压。这种“宽免责+严边界”的设计,既鼓励善意,又防止滥用。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刘某案便是典型:刘某为救助晕倒的冯某,在拨打120后实施简单急救,虽致冯某轻微擦伤,但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紧急救助本质”,免除其责任。这种判决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合理范围内的善意”,而非“完美无缺的救助”。
过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让许多人对倒地者视而不见;如今,政策与法律的双重保障让“该出手时就出手”成为社会共识。杭州某社区试点“急救志愿者”计划,通过培训普通居民掌握基础急救技能,既提升救助能力,又增强施救信心。数据显示,试点区域老人晕倒后的救助时间从平均15分钟缩短至5分钟,生存率提升30%。
如何界定“自愿紧急救助”的范围?如何防止“被救助人恶意诬陷”?这些都需要更细致的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例如,自贡市已建立“见义勇为举荐通道”,路人、亲属、单位均可举荐,评定委员会主动核实,避免“英雄无名”。而深圳则推出“急救免责承诺书”,鼓励施救者记录救助过程,既保护自身权益,又为后续纠纷提供证据。
从“不敢扶”到“放心扶”,从“怕担责”到“敢出手”,这场变革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落地,更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当法律为善意护航,当政策为勇气撑腰,我们是否准备好在他人需要时伸出援手?当“救人与护己”不再矛盾,当“好人有好报”成为常态,这,才是对“扶不扶”问题最好的回答,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