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比分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对比维度
新办法(应急部令第18号,2026年施行)
旧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8年施行)
主要变化与分析
立法主体与依据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主要依据:明确列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主要依据:提及《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
主体变更:顺应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执法主体由“安监部门”统一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更新:明确纳入《行政强制法》,强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依据。
法规结构与章节
共六章八十九条,结构更为完整、清晰。新增“一般规定”节,将送达程序单列一节。
共六章六十九条,结构相对简单。程序部分未分“一般规定”。
结构优化:新办法逻辑更严密,将普适性规则(如证据、回避、全过程记录)归入“一般规定”,并强调“送达”的独立程序价值,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行政处罚种类
第六条:种类更全,新增“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降低有关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第五条:种类相对较少,未明确列出“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等。
种类扩充:与新《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相衔接,增加了声誉罚、资格罚和行为罚的种类,打击违法行为的工具箱更加丰富。
简易程序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个人罚款2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下或警告,可当场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个人罚款5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或警告,可当场处罚。
标准提高: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上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了执法效率,将更多小额案件纳入快速处理通道。
普通程序立案时限
第三十四条:明确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可延长5日。事故类案件在收到报告批复后5日内立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未规定明确的立案决定期。
时限刚性化:新办法设定了明确的立案初核和决定时限,并对事故案件立案作出专门规定,增强了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防止案件积压。
听证程序范围
第五十五条:范围大幅扩大。不仅包括“较大数额罚款”,还明确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等。门槛为对个人2万、对单位10万。
第三十三条:主要针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较大数额罚款门槛对个人2万、对单位5万。
权利保障强化:显著扩大了当事人享有听证权的处罚事项范围,特别是将财产罚(大额没收)和资格罚(降低等级、限制从业)纳入,极大加强了对当事人重大权益的程序保护。单位罚款听证门槛提高。
新增重要制度
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一条)。2.重大处罚法制审核(第四十七条),明确审核人员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应急快速从重处罚(第二十八条)。4.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5.送达地址确认书(第六十七条)。
仅有原则性规定或未规定。
制度现代化: 1.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行为,固定证据,利于监督。2.法制审核:确保重大处罚决定合法合规,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制度。 3.电子取证: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明确电子证据合法性要求。 4.应急从重:赋予突发事件中快速反应的处罚权限。5.送达优化:提高文书送达效率。
罚款与处罚力度
普遍提高罚款幅度上限。例如: - 第七十三条(违规作业等):单位罚1-5万(旧:1-3万),个人罚1000-2万(旧:1000-1万)。- 第七十四条(为非法生产提供条件):最高罚5万(旧:3万)。- 备案标准提高(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条)。
罚款数额相对较低。
处罚趋严:全面上调罚款额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监管思路,与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的精神一致。
具体罚则内容
删除了旧办法中关于“安全投入不足”(原第四十三条)、“应急救援配置不达标”(原第四十六条)、“签订免责协议”(原第四十七条)等已直接由《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则。新增了从重、从轻处罚的具体适用规则(第七十至七十二条)。
包含了部分《安全生产法》已有明确罚则的内容。
法条衔接:新办法精简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实体罚则,更专注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和部分补充性、解释性的适用规则,定位更清晰。
结语与时效
第八十九条:明确“2日”“5日”“7日”“10日”指工作日。
未明确工作日。
定义明确:避免了因节假日产生的期限计算争议,使程序时限更加清晰明确。
(中化岩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