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姜泰阳)随着网购的蓬勃发展,“线上选宠”也愈发普遍。屏幕前萌态十足的宠物,到手后却有着“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巨大差异,网购的宠物“货不对板”,该如何维权?
近日,江岸区法院二七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宠物猫“货不对板”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原告黄女士(化名)在某线上交易平台上看中了一只曼康基矮脚橘猫,店主安某承诺“所见即所得”,保证售卖的宠物已注射疫苗且健康良好。随即黄女士向对方银行卡账户转账2000元,另外支付了托运费580元。
不久,安某发来托运视频,次日宠物猫快递送到。黄女士却发现,这只猫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曼康基矮脚橘猫,和自己在视频中挑选的也不一致,更没有对方承诺的检疫证明和疫苗记录,且出现呕吐、四肢无力瘫软问题。见状,黄女士将猫带到宠物医院检测,确诊为猫瘟,黄女士为其治疗支付医疗费。两天后,这只猫经医治无效死亡。
这让黄女士无法接受,遂与安某交涉退款事宜。安某一开始企图用“拍摄角度”等托词搪塞黄女士的提问,之后直接消失不回复消息。黄女士上网搜索类似网购宠物受骗的情况,无意中发现对方此前发来的宠物猫日常及托运视频都是“盗用”其他线上用户发布的素材。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女士以欺诈为由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猫合同,退还购猫款、托运费,支付购猫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以及相关治疗费、饲养费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女士通过线上交易平台向安某购买宠物猫,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根据黄女士提交的证据,其在安某处欲购买的是曼康基矮脚橘猫,而安某向黄女士交付的非其选定的“产品”,且交付的宠物猫经检测其免疫史为无,不符合安某承诺的售出宠物经过了检验检疫的事实。
黄女士收到的宠物猫短时间即死亡,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推定案涉宠物猫在交付前其健康状况已有异常。安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黄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安某退还购猫款、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赔偿宠物猫的检查费、饲养费等。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网购的商品也逐渐多元化,网购宠物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成为现下热门的交易方式。然而,便捷的购买途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在此提醒:
谨慎选择交易平台、商家。网购宠物时,务必对交易平台、商家进行全面了解。选择正规交易平台,查看商家的信誉评价、经营资质、经营时长等信息,避免受到欺诈。
留存好证据。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应留存好各类证据,包括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宣传图片、视频、承诺留言等。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依法诚信经营。在日益繁荣的市场交易中,商家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只有依靠优异的品质、真诚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