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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预案规划、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体系与管理

第五条 全省应急预案按省、市、县三级管理,并延伸至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为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支撑性文件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第八条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方案)要素和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明确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制修订计划、管理规范、指南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以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制修订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指南等,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主要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以及属地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指导性、实用性。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明确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明确市级层面与上下级在指挥权接管移交、资源调派、统筹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体现连贯性、协同性。

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自救互救、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工作任务、流程和主体职责,体现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行业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主管单位组织编制,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为落实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部门职责和任务而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在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送、分级响应、任务分工、处置流程与措施等方面与专项应急预案保持连贯性。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组织编制,主办或承办单位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由活动第一牵头单位组织编制。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撤离路线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由涉及到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侧重明确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侧重明确风险巡查、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编制,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等内容,体现早发现、早预警、早转移特点。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灾害事故快速响应总方案,配套编制对应的快速响应工作手册;其他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可简化为综合应急预案和多个处置方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简化为风险避让示意图、应急资源表、处置明白卡等工作手册。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分级、响应措施等,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结合上级和关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应急能力以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响应分级和响应措施应一一对应、各有侧重,且具备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对应急预案中的信息发布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和信息发布时限。

第二十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纳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四章 衔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按程序商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落实国家和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二)是否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决策部署,是否符合突发事件有关政策制度及标准;

(三)是否与其他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处置措施、分级响应、舆论引导、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衔接;

(四)是否与有关方面意见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应急预案送审稿、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组织研究并出具协调衔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由本部门(单位)审议并印发,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可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印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协调衔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应急预案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以及制修订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总体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报备,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照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六)省属企业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省属企业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活动审批单位备案,抄送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六章 预案实施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和培训工作。对确需公众广泛参与的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配套制作宣传材料并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日常宣传。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后应及时组织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演练评估。

第七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复盘总结,分析应急预案执行效果,查找不足,提出应急预案修订建议。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延用意见,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报批,延用时间不超过3年。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应急演练以及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程序组织进行,并按要求及时备案。仅涉及资源目录、通讯录等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章 相关保障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级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运用人工智能,采取数据整合、智能分析匹配等方式,推动应急预案与监测预警、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等数据融合,提升应急管理效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衔接、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杨羽

二审 李劼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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