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5〕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国办发〔2024〕45号)的规定,对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由地方政府安排经济补助。为切实做好我省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在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不满12年,作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
(二)在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选择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
(三)在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消防员,因特殊情况报到前放弃转岗待遇,经批准予以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
对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按照每工作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标准。
选择转岗的退出消防员,因特殊情况报到前放弃转岗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省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批准,按照其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选择一次性安置应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的80%予以补助。
三、经费来源
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共同负担。退出时为省消防救援总队、南昌消防救援机动支队直属单位所属消防员,经济补助由省级全额负担。退出时为市、县(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经济补助由省级补助30%,市、县(区)负担70%。
四、发放办法
由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计本单位拟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人数,经同级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资金。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一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资金下达后,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制作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发放名册,经退出消防员本人签字后,由退出消防员离队前负责工资供应的单位在其离队前将经济补助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工作,事关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消防救援队伍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政策标准,切实做好经济补助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强化统筹协调,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数据统计上报、补助经费测算以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每年统计上报的数据,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足额拨付、及时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随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集体转改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9月、12月)和2025年(5月、9月)退出,以及改革转制后新招录且已退出作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经济补助发放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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