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胡芳 潘玥
交通事故纠纷是生活中的常见纠纷,其中交警部门对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在此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责任划分又当如何裁判呢?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烟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充满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24年3月29日早上,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行人甘某撞倒,随后,陈某将甘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因事故发生时双方未报警,车辆又被移动,现场没有监控,也无目击证人,事后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及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陈某坚称自己是上班路过发现甘某受伤,好心将其送至医院,并帮忙垫付部分医药费,而原告甘某则表示,是陈某骑车从后面过来将其撞倒受伤,当时答应承担医疗费,考虑到都是同乡,没有选择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首先,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方安装了透明塑料膜雨棚,且塑料膜雨棚变色发灰,驾驶人视线会受到一定影响。其次,从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书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看,甘某所受伤系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从医学常识来说,能造成粉碎性骨折的原因通常是剧烈外力撞击、间接暴力、自身疾病引起的,医院诊断证明排除了甘某自身疾病导致骨折。另外,陈某将甘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分药费,第二天陈某又向甘某家属转款5000元,同时支付了转院所需的车辆费用,陈某的理由是花钱买安心,免得纠缠。陈某对于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细节处不能自圆其说。
考虑到双方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原因和事故现场无法查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过错程度,综合全案酌定被告陈某对原告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没有报警处理,这样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安陆烟店法庭易秋霞法官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以后的维权固定证据,即使双方“私了”,也应当在执勤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