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余乐 华姣)“司法公正不仅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更要体现在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近日,随着被执行人刘某某将50万元执行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一次性付清,一起历时三年多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通过穿透式法律监督与法院协同作战,成功查控被执行人隐匿的保险分红财产,将当事人的“纸面胜诉”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胜诉权益遭遇“执行僵局”
2022年,陈某某与刘某某因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案件经黄石市下陆区法院一审、黄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刘某某返还陈某某投资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主动履行,陈某某遂于2023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刘某某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9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黄石市中级法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新的执行法院采取了冻结账户、查封车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多次组织调解,仍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调解亦无果而终,于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明明看到他生活不错,怎么会没财产可供执行?”两次 “终本”让陈某某难以接受,坚持认为刘某某“有钱不还”、具备履行能力,多次要求恢复执行,情绪较为激动。
穿透式监督发现“隐形财产”
2025年2月,陈某某向铁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其兑现胜诉权益。“案件‘终本’不是终点,恰恰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承办检察官在稳定申请人情绪的同时,全面审阅卷宗,并对陈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初步审查显示,陈某某提供的房屋等财产并未登记在刘某某名下,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然而,检察官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刘某某日常生活水平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明显不符。这一矛盾促使检察官对案件材料进行更深层次的审视,最终敏锐地捕捉到关键线索:刘某某曾投保一份分红型商业保险,并持续产生收益。
经向保险公司核实,刘某某于2022年9月缴清全部保费后,次月即开始领取红利。更为关键的是,刘某某败诉后便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将保险红利转移至成年子女名下,意图隐匿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投保人变更,法院未将该保险纳入查控范围,刘某某亦未如实申报财产变动,导致该笔资产脱离执行程序。面对检察官调取的缴费凭证、红利记录、投保人变更材料等证据,刘某某仍试图通过部分退款方式继续规避执行。
为确保监督精准,承办检察官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并借助“检答网”咨询专业意见,明确分红型保险的现金价值及收益属于法律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固定完整证据链,证实刘某某存在败诉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的基础上,铁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执行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恢复案件执行,并随案移送相关线索和材料。
检法联动促成执行和解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经核查确认刘某某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法检两院随即同步约谈刘某某,严肃告知其行为性质及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的法治教育与警示,规劝其认真考虑。
在司法震慑与政策引导的双重作用下,刘某某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主动将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变更回自己名下,并将前期转移的保险红利全额退回法院执行账户。2025年8月,在检察机关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将50万元投资款及资金占有损失全部履行完毕,陈某某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通过聚焦保险等新型财产权益延伸监督视角,不仅弥补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盲区,更以检法协同提升了执行实效,形成了共同破解“执行难”的工作合力。铁山区检察院将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法律监督打通胜诉权益兑现的“最后一公里”,诠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