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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受害人获赔10万元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3月8日,省法院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同类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其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涉及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校园欺凌相关内容。

该案中,张某与陈某等人均系某职校在读学生。2019年2月一次午休时,陈某等三人与张某发生口角冲突,继而在学生寝室对张某以掌掴方式持续实施殴打,导致其产生恐惧心理,严重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张某经过多次住院治疗仍未恢复,经鉴定其精神状态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心因性抑郁”,伤害事件与其精神状态之间存在100%因果关系。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等三人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三人共同故意伤害张某身体,造成张某精神遭受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本案伤害事件发生时,陈某等三人均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对张某造成损害,应由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事人所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案涉打人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管理和教育存在失职,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陈某等三人的欺凌行为还对张某造成了精神创伤,应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等三人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学校赔偿1万余元。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校园欺凌致损通过司法救济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旗帜鲜明地对校园暴力说“不”。法院还延伸司法服务,坚持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通过对陈某等三人的监护人发放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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