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张祯
“湖北是水运大省,水路交通是湖北融入长江流域乃至世界经济体系的基础通道。”
9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钟芝清作的《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现行条例自2012年出台后,历经2015年、2016年、2021年三次修正,为加快我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路运输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钟芝清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水运发展面临通航能力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港口服务功能不强、多式联运水平不高等现实问题,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水路交通工作的需要,亟须依照上位法进行全面修订,更好发挥湖北作为长江黄金水道的核心枢纽作用,服务和保障支点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65条,在保持现行条例体例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将进一步加强对水路交通的监管。条例修订草案将现行条例中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厘清职责职能,完善水路交通管理体制。针对航道及通航建筑物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完善航道建设期间通航安全、桥梁建设期间桥区水域通航以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等相关规定。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新增对“三无船舶”及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船舶的综合治理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保障,助推航运绿色发展,鼓励建造使用专业化、标准化、绿色化船舶,支持航运交易、信息咨询、航运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加快智能航道、智慧港口、智能船舶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
此外,为缓解航道建设资金压力,加快建设畅通高效的高等级航道网,条例修订草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道建设。为填补我省关于小型客运船舶管理的空白,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管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