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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消火栓被堵,公司却“零罚款”?消防“学法免罚”!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5年8月6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纺织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两处室内消火栓被成堆货物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制作并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经调查,该公司系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当场整改完毕,且没有实际影响消火栓使用,属于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的事项。依据《某市消防救援机构关于推行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意见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向该公司负责人解读学法免罚相关政策并送达《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告知书》,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主管人员通过某省智慧消防平台完成学法任务并经考核合格。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该企业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且已按要求完成学法考核任务,2025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某市消防救援机构关于推行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意见通知》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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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该条款不予处罚,应当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要件,并结合有关部门裁量表与免罚清单综合判断。

第一,关于“初次违法”的认定。本案中,某纺织公司此前无消防违法受处罚记录,系首次因遮挡室内消火栓被查获,符合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执法办案系统查询确认的“初次违法”认定标准,不存在屡犯、累犯情节。

第二,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案涉违法行为为厂房内两处室内消火栓被成堆货物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禁止性规定。经查,消火栓本体功能未受损,未形成实质性防火分区缺陷或重大灭火救援障碍,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关于“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情形。

第三,关于“及时改正”的认定。当事人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出问题后,当场清除遮挡货物,满足“及时改正”的时间与行为要求。

第四,“学法免罚”程序的制度意义。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在确认符合不予处罚实质条件的基础上,依据《某市消防救援机构关于推行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意见通知》,向该公司送达《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告知书》,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主管人员通过智慧消防平台完成规定学时学习并考核合格。该做法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避免“以教代罚”的随意性,也防止“免罚即不管”导致的守法意识淡薄,是柔性执法在消防监管中的规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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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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