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高度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动担当、积极履职,紧扣重点领域、关键农时与核心环节,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成功查处了一批具有震慑作用、示范意义的案件,进一步筑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治屏障。
今年初,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8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3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函》(穗动监移〔2025〕4号),称该所对广州市某加工厂代宰的生猪产品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其中1份猪肉样品(样品编号为:J2526-04)检出恩诺沙星及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检测值为821μg/kg、环丙沙星检测值为55.9μg/kg,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为876.9μg/kg,不符合GB 31650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猪肉样品(编号:J2526-04)来自某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广东省韶关市某畜牧有限公司购入的一头注射过恩诺沙星的生猪;某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生猪产品金额为958.23元,违法所得958.23元。
二、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58.23元;2.并处罚款6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65958.23元(陆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贰角叁分整)。
三、案例特点
1.本案通过查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各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食品安全,也警示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兽药,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2.查办案件的核心是“调查取证”。承办单位为查清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不仅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去调取相关证据,还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方面调取证据。通过完整收集人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测鉴定结果等等,形成证据链,构成该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体系。
案例二、梁某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采收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查,样品检出氧乐果0.26mg/kg(残留限量0.02mg/kg)、乐果0.18mg/kg(残留限量0.01mg/kg),所检项目氧乐果、乐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6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种植豇豆地块旁有5个部分标签已损毁的玻璃农药空瓶,其中2瓶标签上显示农药登记证号PD85121-30,经查询为40%乐果乳油。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4月20日从老家广西带回5瓶乐果农药,在豇豆还未开花之前喷施了三次。共采收过6次喷施过乐果农药的豇豆,每次采收50-100公斤,其中,5月30日监督抽样当天将抽检批次的豇豆以4.6元/公斤的售价销售了80公斤,销售收入3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第三条的规定,乐果属于蔬菜禁用农药,当事人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乐果,并且将农残不合格的豇豆上市销售的行为,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8月2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
三、案件解析
豇豆质量安全属于重点监控对象,该案当事人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了蔬菜禁用农药“乐果”,触犯刑法,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
案例三:张某某种植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在张某某种植场监督抽检了豇豆,检测项目灭蝇胺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限量值0.5mg/kg,检测结果为0.68mg/kg,复检结果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共销售豇豆20斤,销售单价2.5元/斤,违法所得50元。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规定,肇庆市四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当事人种植面积小,销售数量少,违法所得不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具有危害性,如不加以惩戒,难以引起农户重视,难以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能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规范。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时立案查处,有利于提醒广大豇豆种植者引以为鉴。
案例四:史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7日,惠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惠市监函〔2024〕248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于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史某销售给惠来县某商行的蔬菜“荷兰豆”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为多菌灵残留(0.14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限量值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揭阳市惠来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涉案蔬菜“荷兰豆”由农户史某种植并于2024年5月26日销售给惠来县某商行,共30斤,销售金额为135元。当事人对检测结果和违法事项无异议,承认违法事实并接受普法教育和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12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圆整(¥135)。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伍圆整(¥1335)。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史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揭阳市惠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王某种植的计划上市销售草莓进行监督抽查。2020年12月25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GTJ(2020)NY2979)显示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送检的涉事该批次草莓样品含有克百威成分,检测结果为0.026mg/kg(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以及农业农村部2019年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克百威属于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上使用的禁限用农药)。2021年1月12日,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遂将线索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立案侦查。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审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并于2025年4月2日移交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并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对王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以上罚没款共1120元(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三、案例特点
本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典型案例。它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退回农业农村部门后,农业农村部门再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六:姚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药毒死蜱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对姚某种植的葱(样品编号ZKZZ2501002)进行抽检,检出毒死蜱含量0.99mg/kg,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判定不合格。2月20日送达结果,姚某无异议。因其涉嫌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于2月25日立案,当日对其3亩红头葱种植地及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毒死蜱使用记录和相关农药残留及空瓶。姚某称因返乡过年未销售该批次葱。询问中,姚某供述使用过斯品诺等药剂,否认使用毒死蜱,怀疑系前茬水稻种植土壤残留。3月11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次日公安以无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退回。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处理结果
鉴于公安不予立案,结合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未销售涉案产品、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对农户姚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并对涉案的红头葱进行监督销毁。
三、案例解析
一是执法程序严谨规范,从结果送达、立案调查到现场勘验、询问取证,全程闭环操作,且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严格落实“两法衔接”要求。二是风险管控闭环有力,在查实不合格后及时管控涉案3亩红头葱,后续依法组织销毁,确保未流入市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三是裁量研判科学审慎,综合当事人供述、现场又无禁用农药毒死蜱使用痕迹以及公安不予立案意见,精准认定无主观故意,结合未销售、积极配合等情节考量,彰显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
案例七:黄某某生产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2日,经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检出黄某某种植的韭菜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成分。2025年3月25日,鼎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涉案韭菜实施监督抽查复检,检测项目毒死蜱残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限量值为0.02mg/kg,检测结果0.024mg/kg。经核查,当事人韭菜尚未上市销售。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鼎湖区农业农村局已将案件移送至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区分局处理。
三、案例特点
一是依法行刑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当事人种植韭菜检出毒死蜱涉嫌犯罪,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二是当事人坚称没有购买或使用农药毒死蜱,但在韭菜抽检前有使用过从网店和游商处购买的农药,这起案件警醒食用农产品种植者购买农药时要查看农药经营者经营资质,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科学安全用药,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八:湛江市雷州市王某在辣椒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8日,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馈,在调查广州市白云区某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中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红线椒”涉嫌由雷州市种植户王某处购进。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案件线索后于5月21日派出执法人员到雷州市种植户王某处开展实地核查。现场调查取证后,因当事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查处。7月8日,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当事人王某在辣椒种植中使用农药毒死蜱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机关查处。8月18日,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8月28日,雷州市公安局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二、处理结果
湛江市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在2025年5月21日立案查处。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当事人王某在辣椒种植中使用农药毒死蜱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于8月18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8月28日,雷州市公安局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王某在辣椒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两法衔接”相关要求移送雷州市公安局处理。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