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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消防公布1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曲靖市消防救援局公布1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会泽县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举报投诉案件实地核查中,发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县局依法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届满后,县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其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室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县局依法立案调查。

执行结果

该公司办公室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非经营性场所。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该单位处伍佰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在大队调查过程中,该场所积极配合,在此违法行为中,未改正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类,数量为1具。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件具体违法情形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该单位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适用轻微阶次,对非经营性场所(单位)处罚量罚幅度区间为500元≤X≤6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个人)处罚量罚幅度区间为X≤500元。结合该公司已购买新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实际,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负责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本着以教育为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件具体违法情形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针对该单位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最终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典型案例,执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一)事实认定程序完整。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判定灭火器不合格,下达现场判定文书与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复查确认逾期未改,明确办公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取证流程闭环、场所定性准确。

(二)法律适用裁量合理。当事人行为违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处罚,同步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施双罚,罚款金额均在法定处罚区间,过罚相当。

(三)监管警示意义突出。该案警示小微企业办公场所不能忽视消防产品质量,即便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拒不整改也会被追责。同时为区分场所类别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清晰参考,倒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法律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曲靖消防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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