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计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进行举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实、谁奖励”“谁举报、奖励谁”原则,统筹开展举报受理、核查及奖励发放工作。
《实施细则》设置梯度化、高标准奖励机制,奖励力度大幅提升。对于查实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细则》同时规范了奖金领取、多人举报、单位举报等相关规则,严禁恶意举报、违法取证、内部工作人员违规举报等行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违规取证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违规领取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