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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守护“舌尖安全”!大埔法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民生之本。一粒米、一块肉、一条鱼,看似寻常,却承载着百姓对健康生活的朴素期待。然而,总有少数经营者利令智昏,将法律与安全抛诸脑后,私屠滥宰、违规用药,给群众“菜篮子”埋下隐患。对此,大埔县人民法院坚决亮出司法利剑,以一系列公正判决传递“零容忍”的鲜明态度,筑牢食品安全的法治防线。

私设屠场

生猪未经检疫流入市场

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大埔县某村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场,伙同陈某某雇佣何某甲、何某乙,长期从事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平均每月私宰生猪约8头,累计达136头,涉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5.3万余元。直至2025年5月29日,大埔县公安局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当场查获正在私宰的余某某等人,扣押生猪肉品1052斤及屠宰工具一批。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及各自作用,法院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同时处以两万元至九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表示,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屠宰。私宰肉品未经检疫,可能携带致病菌、寄生虫或违禁药物残留,安全隐患极大。经营者必须取得定点许可,确保检验检疫合格,绝不能让问题猪肉流向百姓餐桌。

禁药残留

金鲳鱼牵出销售黑幕

水产品经营者宋某某同样因贪图便利付出了法律代价。2025年10月,他在未索要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从某水产商行购进一批水产品,上架销售。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抽检发现,其店内金鲳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58.96元,同时发出从业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官提醒,硝基呋喃类药物(如呋喃唑酮)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动物。水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要合格证明,不可心存侥幸。消费者购买时也要选择正规渠道,留意来源凭证,发现问题可拨打12315及时举报。

司法亮剑

守护不止于个案

近年来,大埔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非法屠宰到禁药销售,每一起案件都彰显了“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下一步,法院将继续深化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协作,同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共同织密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防护网,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食品安全无小事,法治护航不停步。大埔县人民法院用一次次公正裁判,守护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着司法力量。

南方+记者 李佳桦

通讯员 陈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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