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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刚买2个多小时被撞成“事故车”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获法院支持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孙婷婷 实习生丁耀 通讯员王政 孔易)李先生(化姓)提车2个多小时,花费14多万元购入的新车遭追尾。李先生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新车的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共2.7万元。日前,经审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认为,新车使用时间极短,且对方负全责,贬值损失主张合理,同时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支持了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5月20日下午,李先生驾驶着当天刚刚提的新车、总价14.1万元的黑色轿车行驶至三环线某路段附近时,与由王先生(化姓)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车子的钣金、尾灯、车漆等部位受损。李先生的车是当天下午2时许才提的新车,上路没多久,“准新车”变成了“事故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将车辆送去修理,花费了5000多元,王先生购买的保险对该部分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

但是由于刚提的新车受损,直接导致贬值,李先生心里不舒服,要求王先生对其贬值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为明确车辆贬值损失的金额,李先生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车辆贬值损失评估。2024年6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载明:事故导致车辆市场价值直接损失21150元,加上6500元公估费用,共计2.7万余元损失。

2024年7月,李先生将王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要求索赔。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及时赔付车辆维修费,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限额已使用完毕,而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因此,王先生无权就其车辆贬值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于李先生购买汽车当天,车辆使用时间极短,且王先生负案涉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综合考量事故情况、事故责任、车辆购买使用时间、车辆受损情况等因素,法院认为李先生主张案涉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确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1万元,李先生任职的公司向王先生赔偿评估费6500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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