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王蓝晴、李颖)近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与嘉鱼县人民法院联合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搬至村委会现场审理,吸引了30余名当地村民旁听。
案件的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铁制捕兽夹非法捕猎野兔70余只,并将捕获的野兔出售给胡某某(另案处理)的餐馆,获利7200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详细阐述了两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指出他们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威胁。通过出售野味给餐馆,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的病毒和寄生虫也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检察官在庭审中对被告进行法庭教育,强调“野生动物不是商品”,并指出自然法则不能被践踏,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检察官提醒,二人的行为虽然看似是“捕猎-售卖”的简单交易,但实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违法链条。法律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个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的警示。
庭审结束后,一位村民表示:“我们村里常说‘禁渔期不能捕鱼’,我们都记得,可原来兔子也不能随便抓,这才知道自己违法了。希望你们能多来村里讲讲,告诉我们哪些行为能做,哪些不能做。”这番话引发了周边村民的共鸣,许多人纷纷点头附和,“是啊,我们只知道捕鱼违法,原来抓兔子也违法。”
这次庭审特意选在案件发生地——乡村村委会进行,以便直观向当地群众普及生态保护法律的严肃性。通过这样的现场审理,检察机关希望告诉大家:生态保护不仅是空洞的口号,法律红线就在身边的山林田野中。不能因为“没人看见”或者“抓得不多”就认为没问题,一旦触碰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三条底线,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检察官号召大家要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主动劝阻并及时报警。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与环保意识。通过这样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激发全民参与生态保护、共同守护家园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