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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丨不能一般化理解“一般”

湖北日报评论员 杜宇慧


“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原则上不召开动员会”……前不久,中办、国办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里,“一般”出现15次,“原则上”出现10次。

“一般”“原则上”这样的表述,在其他党内法规、政策文件中也不少见。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所谓的“一般”“原则上”,是针对绝大多数情况提出的普遍性、基础性要求,体现了实事求是,是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过去,一些人容易随意裁剪“一般”,在执行中搞选择性落实,甚至千方百计寻找“例外”空间、制造“特殊”情况。比如有的单位和部门看到“一般不XX”,就觉得约束力不强,就挖空心思用表面合规的假象来掩盖破坏规矩的真相;有的人把“一般”当成橡皮筋,打擦边球,自行理解和扩大特事特办的边界,向规矩红线发起危险试探,脱轨了仍不自知。

制度规定释放的信息,因为指向的问题、聚焦的事项等有所不同,在措辞上往往会有一些不同。比如,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从一开始就明确了“一律”的要求,彰显不搞特殊、不设例外的坚定决心。其他一些制度规定,照应复杂多元的现实,给予基层一定的合理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

哪些情况属于“一般”,哪些情况属于“不一般”?对此,需要从政治上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一般”“原则上”等表述写进一些制度规定,本身就是规矩的一部分。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为例。就发文数量、字数、会议时长等提出更细的要求,以“一般”的措辞来强调,就是明确绝大多数时候基层应该这样来做。如何把握“不一般”?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强化宗旨意识、厚植为民情怀,就能懂得哪些行为是超出“一般”的担当作为,哪些行为是越过“一般”的肆意妄为。

一项日常性工作,打着自我定义的“特殊且重要”的旗号,强行营造声势浩大、人多耗时的局面,这就没有准确理解并落实“一般”的要求。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事项,对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对安全事故、突发自然灾害,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真正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压实责任、跟踪解决等环节上涉及的人多一些,过程长一些,这样敢担当、愿担当、善担当的“不一般”行为,不会被认为是突破底线、胡作非为。

思想认识上,对“一般”“原则上”的要求,应当从严去理解,而不是一开始就从突破的“空间”巨大去理解。具体落实上,对“不一般”“非原则上”的把握,应当从事不避难、义不逃责、锐意进取的角度去践行,不能在政治麻木、办事糊涂中逾规越矩。一切实事求是的规定,都需要脚踏实地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读懂悟透规定背后的指向,在耳聪目明中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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