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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猎野生动物获刑 并赔偿生态损害1.3万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阚巍 舒文琪)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竟在禁猎区、禁猎期动用禁用枪支,残忍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近日,由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狩猎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获刑,还被法院判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万元。

8月2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底至2025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金某某明知故犯,在通山县划定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多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单管猎枪及制式猎枪弹,大肆捕猎野生动物,其中,包括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以及七只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麂子。经专业机构鉴定,这些惨遭猎杀的野生动物总价值达2.6万元(另案处理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上缴生态环境赔偿金1.3万元)。

通山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敏锐发现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扰乱了食物链稳定、损害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该院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同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当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公益诉讼请求。8月12日,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万元。该笔款项将专款专用于通山县域内的生态环境修复、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公共利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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