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陈鹏、朱晓华)7月9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以来全省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人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监督撤销减刑裁定 对违反监规行为“零容忍”
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6月27日经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3年11月,检察机关发现罪犯王某某在减刑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利用监狱民警传递物品入监、违反会见通信管理等违法行为,向罪犯王某某服刑监狱制发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向裁定减刑的法院制发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监狱、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3月26日,法院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某减刑。
案例二
协调解决罪犯家属扶养难题 推动顺利交付执行工作
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21年12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羁押)。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刑罚。公安机关在收监执行中发现戴某某的妻子生活不能自理,戴某某承担扶养责任,若将戴某某收监执行,其妻子将无人照顾,因此未将戴某某收监执行。
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组织当地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协商,通过低保救助金、困难群众帮扶政策等方式,解决了戴某某服刑期间其妻子的扶养问题。经监督,2024年3月,公安机关将罪犯戴某某收监交付执行刑罚。
案例三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及时化解企业燃眉之急
陈某原系某包装公司技术工程师,2023年1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留某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公司产品因技术原因陆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急需陈某回厂进行技术指导。陈某申请出所指导公司生产,未获得看守所批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在拘役期间,能遵守监管规定,表现良好,依法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期间回厂指导生产,能够帮助企业摆脱生产困境。2024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024年3月29日,看守所作出了批准陈某回家两天的决定。陈某出看守所后赶赴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生产重回正轨,并如期回到看守所。
为进一步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的保障,实现平等保护,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拘役人员服刑期间回家的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传递更多司法温情。
案例四
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 依法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2023年5月,某地区检察院对辖区内某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发现该监狱民警张某收受罪犯亲属财物,故意隐瞒罪犯在监内的严重违纪行为,致使多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被判处刑罚。
该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对指出的相关问题追根溯源,规范整改、严肃问责、建章立制。
案例五
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 开展监督办案,推进社会治理
2023年6月20日,某县检察院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无证驾驶,受到公安部门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余某某系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对象,已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
该院运用自主研发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怠于履职法律监督模型”开展大数据核查,发现张某某等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受到公安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社区矫正机构均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院通过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并纠正。该监督模型被多个基层检察院应用,发现监督线索886条,成案64件,查办相关职务犯罪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