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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 13.83亿争的不只是商业契约

一场13.83亿元的诉讼,百洋医药无奈卸下体面,将一段20年的合作关系推向了终点。

10月21日,百洋医药(301015.SZ)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将长期合作伙伴扬州一洋告上法庭。

诉讼内容并不复杂:百洋要求扬州一洋支付2025年11月至2026年8月期间欠付的品牌运营服务费1.63亿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约388万元,并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品牌运营协议书》,索赔12.16亿元终止协议违约金,诉讼请求合计13.83亿元。



图源:上市公司公告

百洋医药是一家聚焦医学创新成果开发、制造生产和商业化运营的上市公司。业务收入结构中,品牌运营服务是占比最高的业务(2026Q3:76.48%)。

而扬州一洋是一家中韩合资的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在过去20年时间里,与百洋医药合作搭档将其核心产品“泌特”(复方阿嗪米特肠溶片,化学性消化不良药物,诉讼案中的标的品种)打造成同品类中的“天王级”品牌。

两方围绕“泌特”建立起深度绑定的商业关系,如今却因合同履约问题产生重大分歧。这起纠纷诉讼发生在医药商业化环节,却不只是关乎一笔服务费。



壹|背刺

一味药引发的对簿

这一切的原点始于“泌特”。

时间回到2006年。此时,扬州一洋已成立12年,凭借韩国资方引入Azintal Forte,也就是韩国版泌特,1998年国内投产,两年后获批在中国大陆上市。

这款针对胆汁分泌不足/消化酶缺乏的化学性消化不良适应症的医保乙类处方药,在最开始的五年时间里,商业化只能说表现平平。

“泌特”的命运转变来自百洋医药的介入。

那一年,百洋医药与扬州一洋订立了一份品牌运营合作协议,扬州一洋负责全力生产、百洋医药负责全面营销,约期二十年(2006-2025)。

百洋医药接管“泌特”之后,迅速祭出一套主打差异化的品牌策略,使其成为百洋医药品牌运营的经典模式——“基于品类研究的品牌打造”成功案例。

彼时,西安杨森的OTC药“吗丁啉”在国内消化领域用药市场风头无两,红极一时,对“胃动力”的功能性有着超强的消费者认知;而“泌特”则凭借“补酶促胆汁帮着消化”,在临床定位上刚好与前者形成互补。

基于品类研究,百洋率先做出场景细分,将吗丁啉定义为“物理性消化不良”,顺势分化出 “化学性消化不良”新品类,凭借差异化定位,泌特最终成为中国医院渠道消化不良用药第一品牌。



图源:互联网

合作十年之后,2016年扬州一洋与百洋医药再立契约《销售总经销协议书》:双方约定,百洋医药成为“泌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总销售经销商,协议原定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满足约定条件后可延长至2040年6月30日。

医药流通政策的变化,逐渐改变了双方的利益结算方式。

2017年起,“两票制”逐步实施,部分公立医院渠道由百洋医药向配送商供货转为扬州一洋直接供货。

到2019年,在“泌特”的销售中扬州一洋直接向配送商销售的数量占比达到86.11%,百洋医药直接销售的数量占比为13.89%。

也是在2019年,已经产品系列化的“泌特”在全国年销量终于突破了1000万盒,销售额约3亿元;当期泌特的品牌运营服务费成本约1.68亿元。

销售链条发生变化,双方的合作基础仍在。

2022年4月,双方进一步签订《品牌运营协议书》,约定百洋智合(百洋医药100%控股的运营公司)作为“泌特”系列产品的独家品牌运营服务商,并由扬州一洋支付服务费;协议还约定,在扬州一洋违反相关承诺并造成百洋医药经济损失时,违约金可按历史最高年度品牌运营服务费的10倍计算。

即便如此,双方20年的合作,最终还是走到了撕破脸的地步。而这份协议也成为此次重大诉讼的直接依据。

对于百洋医药而言,回应扬州一洋突破商业底线的“背刺”,将这个20年并肩合作的“密友”推向公堂的被告席,也是迫于无奈、不得不寻求“程序正义”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贰|索赔

问题不止于账面

回看百洋医药与扬州一洋的20年合作,互相依赖、互相成就是双方合作最大的价值。

2020年百洋医药的IPO招股书中表示,“迪巧”与“泌特”是其创业初期代理产品的两个“起家品种”,可见泌特的成功对于百洋医药意义重大。

正是因为这两大品牌的商业化运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百洋医药具备了成熟的院内外处方药运营能力,也借此吸引了众多跨国药企巨头的合作,最终成长为平台型医药商业化公司。

对于扬州一洋来说,“泌特”是公司最重要的盈利来源,其自身销售人员规模较小,难以独立完成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全面推广和销售,更不太可能实现长期的品牌运营积累。

何况这20年时间,国内医药市场几经政策变幻(如2017年的“两票制”等),泌特始终能在市场上披荆斩棘,立于品类品牌之前列,有百洋在,扬州一洋降低了多少风险成本?

从合作共赢走向对簿公堂,百洋医药与扬州一洋的组合“拆伙”,多少令外界叹息。

2025年11月起,扬州一洋开始停付百洋医药在泌特合作上的服务费,按照诉讼内容看累积拖欠后者1.63亿元服务费(2025年11月-2026年8月)。

对于上市公司百洋医药来说,这是一项必须明确进行风险评估与清算,并公告投资人的重大事项。

今年前三季度,百洋医药营收52.18亿元,而这1.63亿元的应付服务费欠款虽然在公司营收体量中还不足以撼动整体经营,但从经营趋势和利润损失的角度来观察,这笔欠款还是产生了一定影响。

若以百洋医药2025年的品牌服务收入(5.47亿元)为参照,这笔诉讼涉及的10个月应收服务费欠款造成公司服务费业务收入约36%的缺口。



数据来自上市公司财报

这起法律诉讼并不复杂,毕竟双方的合同条款与事实基础就摆在那里,虽然具体的结果与金额还没有出法院的判决,但基本上百洋医药胜诉的可能性很高。

在此之前,针对扬州一洋1.63亿元服务费欠款,百洋医药反应迅速申请了“资产保全”。也就是说:一旦百洋胜诉,这笔欠款可强制执行,避免了“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坏账风险。

但公司还必须考虑泌特未来可能脱离百洋渠道带来的品牌运营基本盘侵蚀。合作一旦终止,百洋医药面临的还包括未来运营收入中断,以及独家运营安排终止后的合同责任与潜在商业损失等影响。因此,不难理解百洋在诉讼中提出12.16亿元违约金诉求。

对于百洋医药而言,最终选择发起这场官司不仅是因为拥有诉讼必胜的底气,也是维护自身商业信誉最重要的一个举措。

作为中国医药行业商业化平台的领军企业,百洋对于经营权益有严格系统的管控体系,因此才能支撑合作方违约之后的巨额赔偿。即便违约方不能足额支付巨额违约金,之后的企业经营也必将难以为继。以“骆驼文化”著称的百洋医药此举也无疑带有“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的决心。

对扬州一洋而言,则需要算另一笔账。

一方面,服务费欠款以及相关诉讼,意味着扬州一洋可能面临现金支出和合同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最终终止合作,扬州一洋还需要面对“泌特”后续市场运营如何衔接的问题。同时,对其商业信誉形成了重大冲击。

无论如何,双方真正要付出的代价可能都不止账面和诉讼书上的那点金额。

叁|影响

从个体到生态

必须为百洋医药向二级市场公开诉讼信息的举措点赞,毕竟这看上去是一条典型的负面信息,通常会给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带来舆论场压力。

但实际上,披露诉讼案一方面是百洋医药向投资者传递信心和底气,因为诉讼本身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胜算也较高;另一方面这也是投资人重新审视百洋医药战略转型的一个窗口。

10月21日,百洋医药发布公告称拟变更公司名称为“百洋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百洋制药”。

从“百洋医药”到“百洋制药”,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公司的底层发展逻辑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且更名意味着这种战略升级的变化已经是跑得通、证得明了。

过去百洋医药商业化的平台标签日臻成熟,但现在百洋制药则补齐的是“自有品牌+自主全球知识产权”的另一半钢印,上市公司已然要走创新药企之路。

而“泌特”的诉讼事件在这个时间窗的爆发,也证明了2023年以来百洋医药做出的转型决定非常之正确。

彼时正值百洋医药商业运营的爆发阶段,各个代理产品的IP运营顺风顺水,但公司却也能在高光时思辨危机,看到了做外部产品代运营可能面临的资产剥离权益、合作方违约等风险因素。

二级市场投资人可以因上市公司即期的业绩波动而做出投资决策,但上市公司则必须对长周期的持续增长做出判断。

市场竞争压力、行业政策变化、公司战略转型,当三个变量叠加在一起,最直接的会反映在上市公司的核心增长指标上。

虽然三季度数据显示百洋医药正在经历高承压期,但也应该注意到其三大主力产品依然在稳定贡献业绩,品牌业务也没有受外部因素影响而颓唐。

毛利率指标的提升也显示出公司自有品牌的聚焦,让百洋医药的整体稳定性与盈利能力实际上又上了一个台阶。

回到这宗诉讼案上,一个更大的问题浮出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有违商业伦理的行为和纠纷?这种诉讼案未来会不会越来越多?在全行业不景气的环境中,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会不会有更多“劣币”出现?

百洋医药与扬州一洋的诉讼案的走向,也必然会对医药商业乃至整个医药产业链上的生态环境带来影响。

事实上,医药行业的重大经济纠纷与诉讼这两年似乎正呈现上升态势。

2024年,复星医药旗下复星曜泓与艾力斯围绕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独家推广协议产生争议。复星曜泓提出约2.55亿元仲裁请求,艾力斯则提出反请求,要求返还约2904万元推广服务费等款项。截至艾力斯2026年半年报披露,该案尚无仲裁结果。

委托生产领域的合作同样可能引发大额争议。

2024年,朗迪制药就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向振东制药提起仲裁,最初索赔约14.67亿元。2025年,双方通过仲裁和解,振东制药最终支付5亿元解决争议。

这些案件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但放在一起看,能够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医药产业链上的合作纠纷,争议金额往往高于原始交易规模,尽管索赔金额与最终裁决或和解结果存在落差,但违背契约精神的一方,终究要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案例不仅需要法律界去研究界定和思虑判罚标准,也需要医药行业警惕纠纷和官司对产业生态的破坏,避免影响整体运转效率。

这才是百洋医药与扬州一洋的纠纷之外,中国医药产业发展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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