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发生在云南,当事人杨某善系某县城市管理局聘用门卫。
2019年杨某善因病住院,确诊右肺鳞癌、骨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出院后继续回到某县城市管理局上班。
当年9月10日1时30分许,杨某善在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突发疾病咯血半小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35分死亡。
2019年10月23日,杨某善的女儿杨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人社部门“不予认定”。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之后,人社部门重新启动认定程序后认定杨某善死亡视同工伤。
某县城管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善死亡时处于休息时段,不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杨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案件申诉至检察机关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涉用工协议约定,杨某善从事的门卫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提供劳动服务。该县城市管理局除杨某善外没有聘请其他门卫,应视为杨某善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且该县城管局存在夜间执法出车需求,杨某善在值班过程中休息及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2026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