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区分养老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信息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